一、销赃
胡金华,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固始县黎集镇半个店村上粉坊组。在绍兴钱清镇开设废品收购站。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24日期间,明知胡金中(其兄长、系主犯、己判决)的钢材余料及废料系盗窃所得,且予以收购(价值共计20万元左右),情节严重,其行为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罪罚金人民帀一万元。
二、共同犯罪
赵木祥,男,1959年6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汉族,小学文化,居民,家住柯桥区湖塘街道宾舍186号。系重钢工厂装焊三车间清洁工,协助胡金中在偷盗过程中进行望风,多次帮助胡金中在公司内盗窃钢材余料及废料,并分得3000余元。属共同犯罪,系从犯,依法判处赵木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张辉,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桐城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桐城市吕亭镇金河村陶庄13号。系工业建筑1号2号车间清洁工,利用工厂提早上班的便利,为胡金中偷盗过程中进行望风,并以是否接听手机为暗号向胡金中通风报信:不接听表示车间无人,接听则表示车间有人;并收取香烟、现金(每偷盗一次50元—100元)共计3600元,属共同犯罪,系从犯,依法判处张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陈林,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三穗县,侗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三穗县瓦寨镇调洞村。系精工钢构门卫保安,为胡金中装有赃物的电动三轮车开门放行,多次帮助胡金中在公司内盗窃钢材余料及废料,并分得4000余元,南京牌香烟5包。属共同犯罪,系从犯,依法判处陈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余泽超,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重庆市黔江区太极乡新陆村。系精工钢构门卫保安,为胡金中装有赃物的电动三轮车开门放行,多次帮助胡金中在公司内盗窃钢材余料及废料,并分得800余元。属共同犯罪,系从犯,依法判处余泽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三、在逃通缉
赵祥周,男,系精工钢构门卫保安,收受贿赂2400元和两条利群香烟,在逃通缉,于2019年6月12日缉拿归案。
四、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共同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五、刑事案件对本人和子女的影响
1、从法律理念上来讲,不应因父母的过错而对孩子有任何不公的待遇,但现实生活实际,受到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会影响本人、直系子女、直系父母、配偶的参加公务员考试、警校招生、军校招生、银行招聘、国企招聘等的政审,政审不合格是不予录用的。
2、有案底的人再次犯罪为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