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新闻总第195期 >2019-04-30编印

反舞弊专栏——警示录
胡金中犯盗窃罪——判刑四年四个月
刊发日期:2019-04-30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语音阅读:

一、非金属废料收购承包商

   胡金中,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固始县黎集镇半个店村上粉坊组。胡金中为精工钢构重钢(含日本加工厂)和轻钢厂区非金属废料收购承包商。废包装物包括:废纸/板、5kg以下废塑料桶、废泡沫板、废塑料、废木材、废包装箱、废焊丝盒碎片、废弃的油漆桶等。2013年度通过公开招标,4家单位投标,胡金中以最高价122000元中标,自2014年开始,通过独家议价确定年承包费110000元,2015年85000元,2016年80000元,2017年77000元,直至案发而终止。

二、盗窃钢板人赃并获

   1、2018年6月17日,精工钢构员工向集团反舞弊办投诉,投诉柯桥生产基地的重刚工厂、日本工厂、精工工业和板材工厂的非金属废料收购商胡金中有偷盗公司钢板的行为。

   2、集团反舞弊办会同华舍派出所进行设点布控,提前部署,在6月18日至6月25日期间,每天有4位同志在凌晨4:00—6:30期间进行蹲点守候。并且约定,待犯罪嫌疑人偷盗实现后,在厂区以外的地方进行抓捕,避免“偷盗未遂”现象产生。

   3、2018年6月25日凌晨5:23分,胡金中骑电瓶三轮车进入集团公司一道门卫和二道门卫,5:53分从重钢工厂厂区出来,电瓶三轮车明显载重超负荷,自由开出厂外,无值班保安问询、阻拦、检查。蹲点守候的公安民警和反舞弊办郎少峰副主任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阻击电瓶三轮车,将胡金中当场制服。经称重胡金中盗窃钢材余料2.1吨,钢材废料0.28吨,合计价值9785元。人赃并获,立即扭送公安机关刑拘。

   4、胡金中企图毁灭罪证,将随身携带的手机扔入桥下河中,公安干警立即跃入河中将手机找回(内存大量与钢构公司内部员工的通讯记录)。

三、立案侦查及起诉意见

   1、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经侦查2017年6月份至2018年6月25日之间,犯罪嫌疑人胡金中伙同犯罪犯罪嫌疑人杨厚发(重刚工厂铲车工)经事先商量,先由杨厚发一人窜至重刚工厂半自动车间内外附近,趁无人之际,将车间内外的钢材原料及废料搬至条料区附近的通道上,并告知胡金中来厂里搬运,后胡金中于次日凌晨将放在条料区通道上的钢材原料及废料搬至一辆电动三轮车上进行遮掩伪装并在犯罪嫌疑人张辉、余泽超、赵木祥、陈林等人视而不见的情况下,由胡金中将伪装好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开出厂区至犯罪嫌疑人胡金华、孟凡玲、孟杰的废品收购站内,将偷盗的钢材原料及废料进行倒卖。精工钢构员工犯罪嫌疑人张辉从胡金中处收取的好处费为现金800元;犯罪嫌疑人赵木祥从胡金中处收取的好处费为现金约3000元、雲烟牌香烟7、8条;犯罪嫌疑人陈林从胡金中处收取的好处费为现金约4000元、南京牌香烟4、5包。

   2、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查明,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25日之间,胡金中利用承包收购浙江精工钢构集团有限公司绍兴生产基地、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废包装物之机,多次单独伙同杨厚发等人在上述公司内盗窃钢材余料及废料近百吨,所窃财务价值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胡金中以收购废品为名,用小恩小惠收买厂内职工、保安等人为其配合,在精工集团公司内行盗窃钢材之实,周期长、频率高、数额大,不仅严重侵犯了精工集团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干扰了集团内部的正常生产发展秩序,对公司内部的人员稳定、秩序管理也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9】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金中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四、法院判决(2019)浙0603刑初197号

   2019年4月8日,柯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胡金中盗窃案,法院认为,被告人胡金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伙作案的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胡金中被抓获后未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不具有坦白情节,不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胡金中有坦白情节的意见。被告人胡金中能当庭自愿认罪,且已积极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胡金中要求从轻处罚及辩护人的建议对被告人胡金中从轻处罚的意见。被告人胡金中所犯罪行的量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其不符合使用缓刑的条件,不采纳辩护人的建议对被告人胡金中宣告缓刑的意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金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